近日律師 在審查合肥某國企詢價招標中標確認時, 出現(xiàn)了這種情況,在詢價采購一批印刷品,項目預算23萬元。四家供應商報價均為18萬元,雖然紙品品牌不同,提供的售后服務等商務條件也稍有差異,但其詢價文件均完全響應詢價文件的要求。如何選擇成交供應商,評審委員會犯了難。有評審專家提出要二次詢價,再次選擇最低價得;有的要求選擇售后服務好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,有的提出想選知名品牌的產品。
當前詢價采購實踐中,常常出現(xiàn)上述案例中的問題,且并非投標供應商串標、圍標所致。對此,政府采購法律法規(guī)未明確規(guī)定如何處理,這就需要評審專家綜合詢價文件要求,仔細分析各供應商的報價文件,做出合法、合規(guī)又合理的評審決定。
可援引的兩個條款
關于詢價采購的中選標準,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(guī)定,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、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,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。這既是程序,也是中選條件。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七條進一步明確,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,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(guī)定的實質性要求。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74號,以下簡稱74號令)第四十六條則要求,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,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技術和服務等要求、評審程序、評定成交的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,明文否定了詢價采購可以改變成交標準。
出現(xiàn)滿足以上條件的“質量和服務相等”的情況時,按照當前詢價采購的定選方式,無法確定成交供應商。但能否廢標,也值得探討。
為避免詢價采購項目陷入僵局,筆者認為,可援引以下兩條法律條款予以解決。其一為74號令第五十條第一項,即因情況變化,不再符合規(guī)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,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終止詢價采購活動,發(fā)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,重新開展采購活動。當出現(xiàn)所有供應商報價都一致的情況,可按照已不符合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處理,終止詢價采購活動。
其二為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(guī)定的兜底條款,即在招標采購中,因重大變故,采購任務取消的,應予廢標。按照《〈政府采購法〉輔導讀本》的相關解釋,適用該條款的特定情形包括因國家經濟政策調整,壓縮支出等政策因素,取消了原定的采購項目等。筆者認為,可將該條款做擴大解釋,把因供應商報價相同、無法選擇成交供應商導致采購任務出現(xiàn)僵局歸入此類。需要指出的是,援引這條規(guī)定時,不僅需要對項目的“重大變故”做擴大解釋,還要對該條中“招標采購”的定義做擴大解釋,即此處的招標采購不是特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,而是泛指整個政府采購活動。然而,在目前有釋法權的部門并無相關明確司法解釋的情況下,援引此法條用于破解詢價采購僵局,嚴密性不如上一條。
據此,筆者認為,若詢價采購項目中的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,則應按以上兩條規(guī)定,終止項目或廢標。在現(xiàn)行政府采購法律框架下,較為圓滿地解決這一問題。
實踐中易產生的錯誤處理方式
詢價采購項目中,若所有供應商投標報價一致,在排除了供應商串標、圍標的情況下,實踐中普遍有三種錯誤的處理方法。
一是讓供應商二次報價。這種做法混淆了詢價與競爭性談判兩種采購方式。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四十條第三項,被詢價的供應商應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。但是實踐中,部分評審專家或采購人會想當然地讓供應商再報一次價格,有些不太懂采購規(guī)則的供應商也愿意配合進行二次報價,導致詢價程序違法。
二是推薦選擇商務條件更優(yōu)秀的供應商。該做法有一定的現(xiàn)實合理性,卻違背了詢價采購的定選方式,同樣屬于程序違法。
三是專家憑經驗,主觀選擇推薦較好的供應商。這一做法縱容了專家的主觀傾向,也未執(zhí)行詢價的定選方式,屬于嚴重的程序違規(guī)。采用這種方式,容易引起糾紛,落選供應商往往通過質疑、投訴、舉報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,使“小項目”出現(xiàn)“大難題”,影響項目正常實施。
完善法規(guī)的四種思路
詢價采購方式適用于規(guī)格、標準統(tǒng)一,現(xiàn)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動幅度不大的貨物類采購項目。該方式靈活、簡便,效率相對較高,如果因為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而廢標,詢價采購方式也就失去了原有的優(yōu)勢。因此,采購人在選擇這一方式之初,就應當提出科學的采購計劃和采購方案,同時采取措施,盡量避免出現(xiàn)報價相同的情況。對采購人提出的采購計劃和采購方案,代理機構要從資金、技術、生產、市場等方面進行分析,明確有關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。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,應在編寫詢價書時充分考慮。
此外,關于詢價采購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的問題,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性文件中補充明確處理舉措,為實務操作提供法律依據。具體條款的調整增補和完善大致可采取四種思路:一是規(guī)定詢價采購如果供應商報價相同則廢標。二是從提高采購效率的角度考慮,規(guī)定如果詢價采購報價相同,則按照商務條件優(yōu)良程度依次順序推薦供應商。三是允許采購人在所有供應商報價相同的情況下,挑選或隨機指定一家作為成交供應商。四是經財政部門許可后,將詢價采購方式變更為競爭性談判,并要求供應商通過二次報價調整價格。如果所有供應商的價格經過調整且經過談判后仍保持一致,也可按74號令規(guī)定的談判退出原則廢標,兼顧采購效率與法定程序。
參考文章:大連海關 《詢價采購項目中供應商報價相同怎么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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